王景玉砍死小燈泡卻因為《兩公約》逃過一死,連其他法官都看不下去怒批「智障不該當法官」!

砍殺4歲女童「小燈泡」的嫌犯王景玉雖然手法兇殘,在一審中卻因為《兩公約》中不得對精神病患判死為由,逃過一死,改判無期徒刑,讓網友議論紛紛。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張升星就撰文批評道:「精障不得判死,那智障也不應為官!」

 

▼針對小燈泡一案,法官洋洋灑灑地在判決書寫下:「被告犯罪手段極為兇殘,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,自屬得科處極刑之『情節最重大之罪』,犯後迄今未見同理心及悔意,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,自無法輕縱。」但張升星指出:「判決寫得義正詞嚴,可惜為德不卒,無法掩飾瞎掰鬼扯的作文比賽。

王景玉砍死小燈泡卻因為《兩公約》逃過一死,連其他法官都看不下去怒批「智障不該當法官」!

 

張升星指出裡頭最不合理的就是判決宣稱依照《兩公約》(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和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)及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規定,精障者不得判死,因此只能判處無期徒刑,「然而《公政公約》第6條僅就未滿18之未成年人及懷胎婦女,規定不得判死及執行死刑,並無任何關於精障者不得判死的限制。
他指出法官還援引了美國和日本的國家人權報告,但兩者「根本沒有國際法的效力」!人權委員會基於尊重國家主權,對美國和日本執行精障者死刑表示「遺憾與關切」,但台灣法官卻硬拗成具有拘束力的「解釋意旨」,讓他怒罵:「試問其國際法之法理基礎何在?這不是鬼扯,什麼才是鬼扯?」

 

▼另外,他也提出法官判決理由認定:「被告雖為罹患思覺失調症之人,惟其行為時之辨識能力、控制能力均與常人無異,故無從適用《刑法》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」等語,代表法官承認被害當時神智清醒,「既然被告行為時思慮正常,不得主張不罰或減刑,但是法官卻又認為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,所以不能判死?這種自相矛盾的判決理由,不知所云的夢遊囈語,究竟是什麼法理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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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他指出既然法官以《兩公約》的「禁止酷刑」,認為不能對精障者判處死刑,那同樣適用於國內的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也應該產生效力,「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規定對兒童犯罪『必須』加重其刑,為什麼法官卻認必須排除死刑?既然同屬法律位階,為什麼《兩公約》和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》才是人權公約?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就不是人權公約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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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法官拿著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作為藉口,扭捏作態地宣稱量刑遭受限制,因此『被迫』只能判處無期徒刑。」張升星批評這種「政治正確」根本欠缺直視問題的專業擔當,法官既然認定被告係因「思覺失調之妄想驅動殺人」,大可逕依《刑法》第19條減刑,「何以自甘淪為領事裁判權復辟的司法殖民地,錯誤詮釋連自己都搞不懂的國際公約?精障不得判死,智障不應為官。」更指出這就是先進法治與落後民粹的差異。

王景玉涉案情節重大,且檢方已確定他犯案時具有思考、行為能力,因此一審的結果讓廣大民眾都感到難以接受,直言「精神病患」這個理由彷彿就是拿了免死金牌。透過同為法界人士的發聲,也希望這個案子能有更謹慎的判決結果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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